第五批来了!河东法院又曝光了7男3女!

临房网 2020-04-2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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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我院决定对下列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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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举报电话:

05398089081

15689575936

本院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上述被执行人已被我院限制高消费,在完全履行法律义务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将崔海林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公告


公告

河东法院公布的第四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中,崔海林(身份证号3713211989****4218)已履行还款义务,现根据相关规定将其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编辑者:yang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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