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临沂一物业服务公司被罚!

临房网 2023-03-1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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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文件规定,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降费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用电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企业进行检查。


案例回顾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

到兰山区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检查转供电电费价格

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超政策规定收取预购电价预购款



经查明

直抄用户用电情况

根据供电公司的结算发票及电费明细表计算,供电公司与该公司结算平均电价为0.71元/度,按政策计算,该公司应收取商户电价为0.81元/度;该公司实际收取商户电价为1.2元/度,共收取电量26972度,收费金额为32366.4元,超政府定价多收取电费10519.08元;次年结算平均电价为0.67元/度,按政策计算,该公司应收取商户到户平均电价为0.76元/度;该公司实际收取商户电价为1.00元/度,共收取电量143070度,收费金额为143070元,超政府定价多收取电费34459.28元。以上超政策规定收取电费总计 44978.36元。



依据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临兰市监价检退[2021]CF0636号),并对该公司的退款情况进行核查。

违反条例

该物业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决定

罚款54011.21元(大写:伍万肆仟零壹拾壹元贰角壹分)

来源:兰山市场监管


    编辑者:zyf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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